近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潘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潘某与吸毒人员林某(另案处理)是朋友关系,经其介绍,认识了梁某、夏某等三人。在明知梁某、夏某等三人(三人均另案处理)是吸毒人员,且去某地是为了购买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分别于2022年7月至9月,五次驾驶自己的小汽车,载梁某、夏某等人从梅县区出发到某地购买甲基苯丙胺,潘某从中获利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在明知他人是购买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多次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运输毒品罪应为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 羊城派
通讯员: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