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建厂房,被拆除后能否要求施工方返还建房款?近日,梅县区一村民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其在村民小组自留地上私建的铁皮厂房被依法拆除,其便将施工方起诉至梅县区法院,试图拿回建房钱款。
据了解,廖某和郭某曾达成口头协议,郭某为其在梅县区某村民小组自留地上建铁皮厂房,郭某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廖某按工程进度向郭某支付43万余元材料款、人工费。因涉案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施工过程中涉案工程被相关部门拆除。廖某认为郭某在保证能为其建成厂房,并承诺为其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未依约履行自身义务,导致厂房在施工过程中被拆除,郭某应向其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郭某返还工程款。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相关证据显示,双方对履行报批手续义务条款未有约定,且廖某确认涉案款项43万余元为材料款、人工费。廖某明知涉案工程建设需办理相关准建报建手续,却在未获批准许可建设的情况下让郭某施工建设,对于涉案工程被相关部门拆除的法律后果应由廖某自行承担。廖某要求郭某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43万余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后,梅县区法院判决驳回廖某诉讼请求。廖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来源:梅州日报
通讯员:钟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