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珍惜非监禁执行的自由环境。若无视法律规定,挑战法律权威,最终锒铛入狱,追悔莫及。近日,罪犯邓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梅县区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
今年3月31日,被告人邓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梅县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将邓某交付梅江区司法局执行监管。邓某在社区矫正第一个考核周期内因未如实报告个人基本信息、未按规定办理定位软件、未按期电话报告、手机遗失未及时报告被累计扣5分,2023年6月2日,梅江区司法局对邓某作出训诫处罚一次的决定。
2023年6月20日,梅县区法院收到梅江区司法局出具的撤销邓某缓刑的建议书。
梅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邓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对梅江区司法局提请对邓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予以支持。
来源:掌上梅州
通讯员:钟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