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私自砍伐村集体树木的案件,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3月,被告人何某见梅县区公路事务中心雇请的工人罗某等人正在其家门口附近砍伐桉树,便与罗某等人商量,称其住家旁边村民小组所有的两棵枫树是其祖辈种植,经常有树枝掉落影响其安全,双方最后商定以2500元的价格砍掉。罗某等人按何某的要求砍掉枫树并裁成小段堆放在附近的空地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目无国法,雇人故意将村民小组所有的树木砍掉,价值4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何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且积极赔付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方+
通讯员: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