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商品“一件代发”的销售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经营者的青睐,但经营者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局面。记者今日获悉,广东梅州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以“一件代发”的销售模式在某网络平台App售卖洗面奶造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经营者被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他人经济损失4000元。
小刚是某网络平台App上“美美身体护理”店铺的经营者,店铺经营采用“一件代发”的经营模式,当买家在小刚网店下单购买商品时,小刚只需在网络平台App上另一卖家处拍单,商品由上游商家直接发货。广州甲公司是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目前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2021年12月,广州甲公司发现小刚在网店里公开销售的洗面奶上印制与其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某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认为小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使用与其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其公司产品,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不仅损害了公司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小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认为其只是负责销售,采用的是网络平台App端拍单购买的形式发货,但未能举证证明上游商家的身份信息,亦未举证证明其对上游商家有无涉案商品的经营资质、涉案商品是否为“正品”进行审慎的审查。故法院审理后认为,不能认定小刚已尽到了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销售商能说明合法来源 可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指出,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商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可以避免在案件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销售商在进货时应认真审核产品商标权权属信息和授权信息,控制好源头;留存正规进货证明、授权销售证明、来源于权利人的宣传资料等。
若发现侵权行为,销售商应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如自身确有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高效、快速化解纠纷。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广州日报
通讯员:李露、刘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