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然而,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销售不合格化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不合格化肥的涉农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联系上有意向做农资生意的陈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称在福建省、广东省等地有销售肥料的市场,并向他们提供了营业执照、肥料正式登记证及伪造的肥料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双方达成合作意向。陈某、李某负责向王某订购肥料,并将肥料款转账给王某。收到货款后,王某将自己生产的伪劣有机肥用私自印制的某知名品牌肥料袋包装后,批发给陈某等人。至2018年8月30日,王某共向陈某等人销售伪劣有机肥9.9万元。经检验,这些化肥总养分、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不符合NY525-2012《有机肥料》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9.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掌上梅州
通讯员: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