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验收时发现漏水,跟开发商交涉后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这让孙先生夫妇非常闹心。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地下车位漏水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底,孙先生夫妇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孙某夫妇以74880元购买位于某小区地下一层的一车位。合同签订后孙先生支付该款项并缴纳印花税、契税。但在收楼时却发现车位存在漏水情况,故未接收车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此进行维修,但经多次维修后尚存在天花漏水、墙面渗水等问题。无奈之下,孙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车位款和税费、赔偿相关损失。
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位出现质量问题后,虽经多次维修,但一直未达到交付条件,双方虽达成更换意向,但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孙某夫妇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有权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购车位款及赔偿损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付车位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孙某夫妇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南方+
通讯员: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