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高质量生活的追求,办理健身卡、美容服务卡、服装店充值卡等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但这些预付式消费存在较大风险,经营者因各种原因“关门”,导致消费者卡还在、钱难要回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时,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健身卡预付消费案。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2日,宋某与某公司签订健身服务合约,约定服务期为两年,会籍费为1599元,双方还约定附加项目挑战任务,即在两年内每月打卡12次,达到标准次月20日领取50元,24个月返还1200元。
2022年5月26日,某公司因健身场地租赁到期,不能续租,遂发出《闭馆通知》,内容为某店将在5月31日闭馆,某店会员在新场地筹备期间可以到某广场店锻炼。宋某多次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会籍费要求均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梅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承租人,应该预见无法继续租赁将导致闭馆的风险,其在未签订续租协议的情况下与宋某签订服务合同,且未告知宋某相关风险,致使宋某向其预付服务费,亦无证据证明宋某接受某广场店消费安排。根据双方签订的健身合约,宋某对2年挑战任务的返现服务具有期待权,按约定,返现服务需在某店打卡,某店闭馆导致宋某无法打卡,无法实现返现目的。现宋某无法在某公司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合同及返还预付会籍费1599元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这是诚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当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履行义务,致使消费者合同目的落空,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剩余预付费。
本案双方约定了2年挑战卡任务,该约定是双方签订的健身合约的组成部分,且双方约定的返现打卡地点是某店,现某店因某公司原因导致闭馆,宋某无法在约定地点打卡,致使返现目的落空,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在事后达成更换地点的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某公司返还预付费用。
来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