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张某将自身名下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近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在梅县区某网吧认识一名收购银行卡的陌生男子,该男子称其是收购银行卡的,两人便商量由张某到该男子指定的银行开通银行卡后以每张银行卡100元的价格出售给该男子。2020年10月14日,张某使用该男子提供的三张电话卡以及该男子指定的密码分别开通广发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农村商业银行卡各一张,并于次日将这三张银行卡以及以前开通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共四张银行卡、一个农行U盾、三张电话卡出售给该男子,获利400元。
2021年1月5日,张某以同样的方式开通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并按约定于当日23时许将银行卡和该男子提供的一张电话卡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放置在梅县区程江镇一小巷内。半小时后返回小巷内,捡起地上用砖头压着的售卡报酬100元后离开。案发后,经查,被害人陈某兴于2020年12月10日被电信诈骗的17600元、被害人王某义于2020年12月14日被电信诈骗的6400元均转入被告人张某的农行卡内。经核算银行流水,除被告人张某出售的广发银行卡未有资金转入外,出售的其他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29181725.88元。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