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华为手机的案件,被告人林某(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林某在梅县区畲江镇承租一套房从事二手手机修复翻新和手机配件销售经营。为谋取非法利益,从网上购买华为二手手机,还先后多次从深圳市华强北夜市上批量购买印有英文字母“HUAWEI”标识的手机后盖、中间板、屏幕、电池等手机配件,购回的这些配件部分用于翻新手机使用,部分直接挂网出售。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24日,林某为扩展上述业务,先后雇请赖某、庄某帮其在租房内从事华为Nova1、Nova2、Nova3、V9系列手机的修复翻新,将翻新手机及手机配件以华为产品名义通过网上销售平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395元。
2020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到被告人林某加工点进行依法检查,现场查获未销售的手机背板2370块、中间板985块、面板650块、电池227个、成品手机239部、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品。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认为,其中手机屏幕365块、后盖1624块、电池227个及翻新手机8部属于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品的产品。经认定,假冒华为系列手机屏幕、后盖、电池配件价值共计376901元、成品(翻新)手机价值共计836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38526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目无国法,雇请他人帮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计10395元(不足5万),尚未销售货值金额385261元(达1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掌上梅州
通讯员:宋宇婷
编辑:梁志航
审核:丘利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