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一男子酒后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到加油站欲加油,被拒绝后竟扬言要烧油站,还对到场民警使用暴力。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梅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去年11月,为完善摩托车注册登记,规范通行秩序,消除无牌证摩托车及电动车上路行驶,全面降压事故发生,我市发布相关文件加强成品油销售企业监督力度,要求在油站醒目位置张贴拒绝对无牌摩托车提供加油服务,引导无牌车辆依法登记上牌。去年12月,被告人梅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男装摩托车到梅江区一加油站加油,加油员按公告规定拒绝给梅某加油,进而引发争执。
其间,梅某拿出打火机先后两次点着明火,并动手抢夺加油枪,扬言“不给我加油,我就点火烧了加油站”。此时,加油员赖某上前制止并抢回油枪,将梅某推离加油机。随后,梅某大声恐吓其他进站加油的客户说“我加不了油,你们也不要加油,再加油我就点火烧了加油站”,致使客户纷纷离开。此时,加油站工作人员李某及时关掉加油站总闸并报警,同时告知其他车主暂停服务,梅某得知报警后在加油站等待处理。
很快,派出所民警廖某、侯某接指令到油站处警,了解情况后责令梅某交出打火机,并告知按规定无牌号摩托车不能加油,梅某听后用手拍了一下摩托车坐垫,突然抬起右腿踢向民警侯某,两民警上前制止仍遭到梅某手推脚踢,造成民警廖某被推倒地、民警侯某被梅某用手肘击中胸部受伤。民警将梅某制服后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伤者廖某的损伤程度评为未达轻微伤、伤者侯某体表未见损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某目无国法,恐吓加油站工作人员为其加油,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梅某明知警察在加油站调处警情正在执行公务,仍以脚踢及用手肘击的方法暴力袭击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梅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梅州日报
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