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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法院成功调解撤诉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5-23]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601


打出“明星”教师广告来招生,已逐渐成为许多私立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宣传策略,可是如果没有得到对方授权,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那就是侵权了。3月15日,梅县区法院大坪法庭受理了原告廖某诉被告梅州市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2021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为增大宣传力度,扩大学校影响力,擅自将原告的个人照片和个人简介做成宣传单页在梅州市范围内多家学校内部进行商业宣传。原告认为其作为梅州市具有一定名气的艺术专业人士,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其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为此要求被告就侵权行为赔偿原告6万元。

5月13日,梅县区法院大坪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当事人围绕使用涉案照片是否构成侵权这一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当事人各执一词,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从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被告同意不再使用原告个人照片和个人简介,并愿意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最后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来源:南方+

【全媒体记者】黄韬炜

【通讯员】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