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钟佛梅)近日,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蓝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去年9月,被告人蓝某承包了梅州市某高速路护坡扶手护栏等工程。今年1月25日,蓝某驾驶皮卡车,载上张某和罗某前往该高速路护坡处安装扶手栏杆。蓝某吩咐张某和罗某将护坡处14米长台阶处右边的植被简单清理一下,将空心铁管均匀插入14米台阶处的右边。因张某焊接的空心扶手铁管没有焊接好掉下来,蓝某说自己来焊,其他两人帮忙扶住铁管。蓝某焊接30多秒后,溅出的火星掉落引燃了地上的杂草。三人马上用矿泉水和袋装的沙子救火,但因火势太大,一下子蔓延至护坡上面的山场植被,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林地过火面积82.07公顷。
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某在野外林区使用电焊机焊接铁管时,未注意防火安全,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到50公顷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梅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