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钟佛梅)私自刻录音乐、视频并售卖,这可是违法行为。近日 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被告人黄某、王某、黄某军犯侵犯著作权罪,黄 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王某、黄某军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判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在梅州经营一家电器眼镜百货批发店,雇请了王某、黄某军作为员工。2019年8月起 三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批发店内复制发行音乐、视频等作品,或者购买侵权的音乐、视频等作品转卖,从中获利。其中,黄某负责购买他人刻录好的含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音乐 视频等作品的SD卡和U盘,或使用自购的刻录机刻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音乐、视频等作 品的SD卡和U盘,联系客户等;王某负责联系客户和印刷包装私刻的SD卡和U盘(标记有“某某电器据”、“某某出品”等标识);黄某军负责送货。至2020年11月,共获利约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黄某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制作的侵权复制品数量约为2万套,现场查获未贩卖出去的侵权复制品数量为9382套,属有特别严重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黄某军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三被告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梅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