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黄义涛 钟佛梅)近日,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2020年11月20日,刘某驾车在梅县区某路的辅道上逆行,车辆行驶至路口时,遇到被害人驾驶的汽车停在路口等人,无法通过。
刘某下车上前询问被害人可否退车让其通过,被害人称正在等人,等一下就走,没有让路。刘某等待一二分钟后再次上前询问能否让行,被害人还是没有回应。刘某遂电话联系其父亲和弟弟(另案处理)到场。几分钟后被害人的小汽车仍未离开。刘某一气之下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共享单车搬起,砸向被害人小汽车的车头部位,致该车的中网、前杠、中网车标被毁坏。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梅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