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为改善口感,竟往粽子添加硼砂!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粽子的案件,冯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冯某在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经营一小吃店。为了改善粽子的口感从而增加销量,在制作粽子过程中,冯某每20斤糯米就用一双筷子沾点硼砂进去,每批次做50~60个掺硼砂的粽子,在2~3天内被销售出去。经营期间,冯某合计使用了约1斤多的硼砂,并以1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共售卖约7000多个掺有硼砂的粽子,总共获利约1400元。
2020年10月21日,经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检出该小吃店的碱水粽含有1.62×10³mg/kg的硼酸。2020年11月20日,经抽检,检出该小吃店的碱水粽含有1.37×10³mg/kg的硼酸,肉粽含有1.20×10³mg/kg的硼酸,豆沙粽含有1.00×10³mg/kg的硼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宋宇婷
编辑:宋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