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猎杀保护动物的案件,被告人蔡某、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
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蔡某、刘某相约一起狩猎,然后由刘某携带了一把秃鹰气枪和若干发子弹,蔡某驾车前往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一山头。到达目的地后,刘某、蔡某二人先用电筒照射,然后使用秃鹰气枪各猎杀了竹鸡一只,最后二人将各自猎杀的竹鸡带回家食用。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从2017年1月1日起,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列为永久禁猎区,其他区域实施全面禁猎,禁猎期5年。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按现行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执行。经鉴定,刘某和蔡某猎杀的竹鸡为灰胸竹鸡,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蔡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对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进行询问时,如实交代其伙同他人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撰文: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