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刷单”兼职诈骗案,被告人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饶某利用他人发布的求职广告信息加微信后,把被害人介绍到手机店为商家“刷分期通过单”(即“刷单”)作为兼职而得到报酬。取得信任后,饶某通过被害人的手机或带被害人到手机店办理“消费贷”,利用被害人的支付宝、京东等平台进行借款套现,要求被害人将套现的款项转至其指定的账户,由其转给商家,商家转回该款后再由其转还给被害人,被害人从中可获取一定的“刷单”报酬,饶某采用上述虚构事实方法骗取被害人赖某、宋某等人的财物共计244711元,骗得的赃款主要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花光。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饶某曾犯罪处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