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房产中介为减税制作假证明的案件,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刘某在梅州市梅县区经营一家房屋中介店。2017年5月间,买方何某通过刘某店内的员工与卖方贺某签订了购房合约。2017年6月7日,刘某叫其员工杨某到不动产登记信息中心出具卖方贺某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该证明证实卖方贺某名下在梅县区有二套房产。2017年6月11日至14日,刘某为了达到逃避税费进行二手房交易的目的,通过街边张贴办证的小广告,将卖方贺某拥有二套房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证明作为模板,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找人伪造了贺某在梅县区拥有一套房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证明。接着刘某在这张假 “证明”核对人签名一栏上签上“刘某”的名字和在经办人一栏上签上地税局工作人员“张某”的名字。同年6月18日,刘某叫其员工杨某到梅州市梅县区地税局递交了含该假“证明”的二手房交易材料。该材料在地税局审查过程中最终被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并报警,刘某对于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经鉴定:该“证明”系伪造公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