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做过金融公司业务员熟悉公司贷款办理业务流程,男子梁某向朋友借用手机,在朋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手机上办理贷款业务,并将套现的钱秘密转至自己名下使用。
2017年7月至10月间,梁某利用曾做过金融公司业务员,曾经为朋友办理过网贷,知道朋友身份信息、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支付密码、贷款账户和密码等信息,同时,自己又熟悉金融公司贷款业务办理流程的条件,趁朋友不注意或者以帮助朋友查询是否有贷款记录为由,分别向2位朋友提出借用手机,在朋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手机上办理贷款业务,将所得的钱秘密转至其妻子支付宝账户,再转至自己银行卡内使用,并向2位朋友隐瞒了贷款事实,两次合计金额8000元。
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李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