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驳回原告林启请求被告陈新返还不当得利106000元的诉讼请求。
2011年,原告林启的儿子林鑫待业在家,其为解决儿子的工作问题,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陈新,陈新自称其可通过关系帮林鑫解决工作问题。2011年4月25日,双方签订了《安排工作协议书》,约定陈新负责安排林鑫到某局工作,林启需付136000元。协议书签订后,林启交付106000元给陈新。陈新将收取的款项转交给了林小明,由林小明进行工作安排的运作。林启多次向林小明催促均无结果,发觉上当被骗。2012年5月8日,林启与陈新签订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陈新全权处理在招工、入职、调动工作中所支付资金一事。后陈新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9月4日,梅江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林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林启向陈新请求返还费用未果,遂向梅县区法院提起诉讼。
梅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原、被告订立的《安排工作协议书》约定看,目的是通过花钱疏通关系的方式进行公务员招录活动,违反了国家招录公务员的法律规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运作款106000元是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益利益及公序良俗的给付行为,属于不法给付。原告对运作款被林小明骗取的事实是知晓的。原告与被告订立协议的目的违法,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入职运作款亦不符合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文:钟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