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枪抵债的案件,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查获猎枪一支,予以追缴没收。
2011年间,被告人李某在深圳市务工期间,认识一名男子叫“山东”的同事,在交往中,“山东”向李某借款1000元一直未还,便将其收藏的1支火药枪抵押给李某,后“山东”辞职无法联系,李某便将火药枪带回梅县区老家藏匿在床底下面一直未使用。2019年1月31日,公安民警据线索在被告人李某住家进行搜查,当场查获1支枪形物。破案后,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12号猎枪,具备枪支性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目无国法,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猎枪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撰文: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