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后滋事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朱某春驾驶汽车载着朱某志、罗某行驶至梅县区华侨城一路段时,将车临时停放在该路段一建材店门口下车去买水,朱某志、罗某则留在车内。当日1时20分,被告人黄某从外面夜宵店饮酒后回到其经营的建材店门口,因之前凌晨经常有车辆停放在其店门口且开着音响,影响夜间休息,黄某心中一直积压着不满,当看到其店门口又停放着一辆小汽车后,黄某遂借醉酒发泄心中不满,用脚踹汽车致右前叶子板明显凹陷。朱某志见状下车找黄某理论,双方发生争执、推搡,罗某随即下车劝开双方,此时从马路对面跑过来两名双方都不认识的男子对黄某拳打脚踢,大家停手后,两名陌生男子跑着离开现场,朱某志和罗某也离开了现场。黄某因为被打心中气愤,再次拿起放在其店门口的灰色琉璃瓦片将朱某春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碎。经鉴定,汽车的损失价值合计为3518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朱某春达成调解,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春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撰文: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