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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问路需留心!
发布时间:[2019-08-02]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187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7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找工作,在途经梅县区扶大镇一村道时与被害人刘某相遇,李某停下车来,步行跟随刘某并向刘某问路,在问路过程中,李某发现刘某的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因急需钱用,遂起贪念,趁四周无人之机,上前迅速将刘某的金项链一把扯下来抢走,在抢夺过程中造成刘某嘴唇及左手一手指受伤。得手后,李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当天10时许,李某将金项链(含吊坠)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珠宝店。经鉴定,刘某的伤势为轻微伤,被盗的金项链重11.29克,价值3544元,吊坠重4.92克,价值1544元。破案后,该金项链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目无国法,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撰文: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