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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他人之财 获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19-08-02]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181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骗子们借由各种噱头,骗术不断推陈出新,令人防不胜防,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梅县区法院整理了部分案件实例,提醒市民切莫贪心,谨防上当受骗。

 ■ “投资”方式多样,骗亲友没商量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黄某禄虚构其在潮州承包工程、家中有征地补偿地块要投资建造游泳池、认识房地产老板可优惠购房、能帮忙高价转卖小汽车等理由,多次骗取妻弟、姐夫、妻姐、朋友等人钱财,合计207000元。2018年10月6日,黄某禄在梅州市梅县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梅县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六名被害人。

 ■ 一女“许”四男 假结婚真骗财

 2016年3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通过报纸上的征婚启事和他人介绍的方式先后认识了被害人潘某、吴某、赖某和李某,并以与被害人谈对象为幌子,以女儿读书不够钱、母亲生病、母亲去世、还亡夫生前欠债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潘某等人的财物合计81650元。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刘某退还了5000元给被害人赖某。

 梅县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四名被害人。

 ■ “充话费”骗钱 95后锒铛入狱

 2017年4月,被告人叶某在梅县区一出租屋中,利用手机、微信软件等工具,在微信中发布“话费充值优惠、做代理赚返点”的虚假广告,谎称充值送话费、充越多送越多,为取得被害人信任,先实现被害人的小额充值,随后骗取被害人充值大额金钱、做代理的加盟费,共计骗取被害人梁某、李某7184元。

 梅县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在微信中发布虚假广告的方式,诱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

(李露 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