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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渔期内非法电鱼 一男子获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9-07-15]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808

在禁渔期内非法电鱼 一男子获刑九个月

2018年3月1日0时至2018年6月30日24时是韩江干流、支流水域的禁渔期,在禁渔期内严禁捕捞,不过,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近日,梅县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在禁渔期内非法电鱼的案件。

2018年5月14日5时许,被告人梁某明知禁渔期时间及收到相关部门有关禁渔短信的情况下,仍驾驶装有蓄电池、自制电鱼机等电鱼设备玻璃钢机动船到梅县区松口镇一河段,利用自制电鱼机电击鱼类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当天7时许,被渔政执法人员巡逻发现后,将其拦截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梁某还将两台电鱼机拆下丢进河道中,在松口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当场查扣一批作案工具。破案后,查获的渔获物有鲤鱼、鲮鱼、黄颡鱼等,称重37.95千克,市场价值为1035元。被告人梁某归案后,于2019年4月10日向梅县区人民检察院缴交了江河生态修复赔偿款10000元,并在梅州电视台“民生820”栏目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擅自在禁渔期、禁渔水域内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赔偿江河生态修复费用一万元人民币及公开赔礼道歉。(宋宇婷)

 

来源:电视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