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失盗,物业管理人该赔吗?
小区未依法选聘物业进行管理,而是由小区业主自愿担任物业管理人,小区住户摩托车失盗,该不该向管理人索赔?
小成、罗叔居住的小区一直未聘用物业管理公司。2016年1月起,经当地街道办事处的协调和小区住户的动员,罗叔自愿担任了小区物业管理的负责人,虽未与住户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明确由其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包括小区卫生、车辆停放等,并每月向住户收取物业费40元、汽车停放费40元,未收取摩托车的停放费。2018年7月的一天凌晨,小成因摩托车在小区被盗,向罗叔索赔无果后,向梅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叔赔偿被盗摩托车损失8000元。后查明小成未缴交2018年1月至8月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并未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也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罗叔仅是被推选后自愿负责小区日常维护的工作。根据其负责的管理范围与收费的实际情况,住户与罗叔之间实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由于该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订立书面的委托保管合同,故合同关系性质应根据罗叔与小区住户约定俗成的负责管理事务、小区车辆停放收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本案中,小成作为小区住户未按时缴纳车辆管理费用,不能视为保管物的交付,故双方之间事实上未能形成保管法律关系,遂法院判决驳回小成的诉讼请求。小成不服判决结果,向梅县区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官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耐心对小成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小成向法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最后法院裁定依法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李露)
来源:电视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