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公民个人信息 男子领刑九个月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初,胡某在QQ上做淘宝发单、云控等业务,期间,偶然发现在网络上微信账号卖得不错,便开始专注做微信账号买卖业务。2018年5、6月间,胡某创建卖号机器人专门用来买卖微信号,并根据拿货价加2至5元不等售卖。因客户要求需使用身份信息对所购买的微信账号进行实名认证,于是胡某通过从网上搜索开房记录、向微信好友购买公民身份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方式,将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提供给客户进行实名验证。胡某将实名号、公民身份信息出售给胡双某(另案处理)和其他客户。2018年7月的一天,民警抓获胡某和胡双某,现场扣押两人手机多台、电脑多部。经鉴定,从胡某的电脑硬盘、手机中,恢复出侵犯公民信息相关记录3428条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通过统计支付宝结算信息,胡某出售给胡双某的实名号共962个,非法获利8658元(以最低出售价格减去最高收购价格计算)。 案发后,胡某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865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电信诈骗频发,而导致电信诈骗频发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借由此案,法官提醒大家: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和目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李露)
来源:电视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