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宗贷款诈骗案,被告人余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余某于2008年向其朋友李某借钱,后无力偿还5000元本息。在李某建议下,两人商量用余某父母的房产证作抵押贷款以偿还借款。但因余某曾有贷款逾期未还,出现征信问题而再难续贷,故让李某帮忙贷款,并答应支付贷款额十分之一作为报酬。2008年3月,余某与李某、叶某(已判刑)向梅县一家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在余某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拿其房产证作为抵押物,由李某负责请人冒充余某父母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清单中抵押人栏处签名,并在声明书中签名和按指模。然后,叶某联系钟某作为贷款申请人,并许诺实际贷款人余某会给予“好处费”。钟某答应后,李某、叶某伪造了钟某与梅州市某公司签订的承运合同、收入证明、授权书、申请贷款调查报告(还款能力调查证明)等材料。
2008年3月12日,余某与叶某、钟某、信贷员赖某等4人按约定来到李某租住的出租房。叶某要求钟某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给信贷员后,赖某当场提供借款借据、抵押担保合同等给钟某签章,然后提交农村信用社审批。2008年3月20日,农村信用社审批通过钟某借款28万元的申请,随后赖某将户名为钟某、内有28万元的存折交给实际贷款人余某。李某拿到余某转交的存折后,用钟某的身份证先后于3月20日、21日、23日多次取款。李某从中获得“好处费”1.4万元,叶某获得“好处费”700元,钟某获得“好处费”800元,其余的钱由余某支配使用。截至案发,此笔贷款本金28万元仍未还给农村信用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伪造虚假合同、证明文件等,骗取农村信用社贷款2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法惩处。经查证,被告人余某为其个人还债擅自拿取权属人为其父母的房产证作抵押物贷款,变换贷款申请人,明知贷款声明书中声明人是假冒签章而共同参与骗取贷款,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宇婷)
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