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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旅游幌子从事传销活动
发布时间:[2018-10-30]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746

打着旅游幌子从事传销活动

这个“1040项目”9人均获刑

 

本报讯 记者 尹利勇 通讯员 何小雪 旅游原本能让人放松心情,不过有人却因为旅游触犯法律,甚至被判刑。日前,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对涉嫌广西北海“1040阳光工程民间资本运作项目”(下称“1040项目”)的传销组织案作出判决,9名被告人最高获刑2年6个月。

经查,自2012年起,郑某静、游某菊、朱某、刘某庆、曾某斌、曾某东、杨某琼、魏某强、刘某潘等9人参与广西北海“1040项目”传销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1040项目”资本运作的幌子,歪曲国家大开发投资政策,通过“拉人头”收取“入会费”的方式发展“下线”,邀请熟人到广西北海旅游,期间引诱叶某辉等人从事传销活动,并通过发展“下线”按一定层级顺序提成返利,从中骗取财物,且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培训、宣传、管理和协调作用,扰乱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该传销组织对外宣称,缴纳69800元“入会费”成为会员后,依照五级三晋升的层级结构,可依靠发展新的“下线”来逐层取得分红返利,最高层级最终将获得1040万元。然而,这只是吸引人们参与传销活动的噱头。

2017年8月,梅县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挥协调下,经缜密侦查,抓获郑某静、游某菊等9名涉案人员,成功打掉该传销团伙。

近日,梅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静、游某菊、刘某庆、朱某、曾某斌、曾某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3万元不等;被告人刘某潘、魏某强、杨某琼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7个月不等,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