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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额
发布时间:[2018-10-30]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618

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额

两企业分别被罚8万元和18万元,实际经营者获刑

 

本报讯 梅县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额、骗取国家税款的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梅县宏某矿业有限公司和梅州盛某矿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罚金8万元和18万元;实际经营者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据了解,张某于2013年、2015年以其名义和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分别注册成立梅县宏某矿业有限公司和梅州盛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他人,实际由张某经营管理。2015年9月和10月,张某通过不正当手段分别获得福州和广州等地多家公司开具的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60626.92元,并用这些发票向梅县区国税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经查证,销货单位福州、广州等地的公司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案企业,企业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2016年3月,梅县区国税局分别对梅县宏某矿业有限公司和梅州盛某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予以追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并处罚款。现两家公司均已缴清抵扣的进项税额、滞纳金及罚款。2016年11月,张某到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让他人为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梅县区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某作为上述两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者、直接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分别惩处。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同时两被告单位已补缴了涉案税款及罚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义涛 李露)

 

来源:梅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