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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装电池贴“名牌” 梅县区一夫妻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8-09-20]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916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组装电池贴“名牌”标签在网上售卖的案件,被告人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林某、徐某是夫妻关系,从2009年起在淘宝网上开店,注册成立了三家网店,从事商品销售经营活动。

201669日至201773日期间,林某通过其他网店购买制作相机电池的原材料及工具,在自己住所内组装相机电池产品,利用其所经营管理的三家网店,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佳能(中国)有限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佳能、索尼、尼康注册商标,制成图标在网店上作广告宣传,并根据网上顾客的要求组装相机电池成品,假冒佳能、索尼、尼康三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产品,以9.9元至18元一块价格销售给众多顾客,其妻子徐某则负责相机电池打包、填写发货单、分拣货物等销售工作。

20177318时许,公安机关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举报,依法对被告人林某、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搜查,扣押了佳能、尼康、索尼相机电池、充电品、制作电池空气压缩机、焊接机等物品一批;并对扣押部分相机电池进行鉴定,系假冒产品。破案后经鉴定,三家网店销售佳能电子产品1143笔、计金额54801元,销售尼康电子产品356笔、计金额18336元,销售索尼电子产品120笔,计金额6000元,合计销售金额79137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徐某目无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销售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产品,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分别惩处。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宇婷)

来源:电视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