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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祖引发山火烧毁生态公益林一村民被判补植复绿
发布时间:[2018-08-27]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338

祭祖引发山火烧毁生态公益林

一村民被判补植复绿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陈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对被山火烧毁的45亩生态公益林进行补植复绿。

今年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及其儿子、儿媳等人到梅县区南口镇一山场上祭祖,随后陈某点燃香烛祭拜,并在坟墓前1米左右的空地上焚烧纸帛等祭祀用品。为了使纸帛燃烧干净,陈某用树枝翻动火堆,致使带火星的纸帛被风吹起飘落到坟墓下方3米处干燥的杂草上,并将杂草引燃,火趁风势往四周扩散,从而引发山火。陈某发现着火后便和儿子等人一起扑救,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其儿子打电话报警求助。山火于当日下午5时左右被扑灭。

经鉴定,此次山火总过火面积为106亩,其中防护林66亩,用材林31亩,经济林9亩。过火的66亩防护林中,有45亩为梅州市一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山场,复绿费用经概算为61762元,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声明放弃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陈某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某愿意对被山火烧毁的45亩生态公益林进行补植复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防火安全观念淡薄,在野外山边随意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提出家庭有经济困难,愿意补种复绿修复生态,并就补种复绿修复生态方案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准许。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村民被判补植复绿

黄韬炜 宋宇婷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