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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纠纷致人二级轻伤梅县区两村民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8-08-24]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825

因土地纠纷致人二级轻伤

梅县区两村民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七个月

本报讯 (见习记者吴丽伶

通讯员宋宇婷)

梅县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村民因土地纠纷将他人肋骨打致骨折的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去年12月24日下午,畲江镇村民邓某发现自家原菜地被某度假村平整时“霸占”了,便将此事告诉了丈夫。次日,邓某丈夫打电话告知其儿子罗某,让罗某将此事告知同村村民李某等人,并约定第二天一起回畲江镇解决此事。26日,罗某和其他同宗亲属回到畲江镇商量应对之策。罗某等人在老屋附近砍了一些竹子,随后一行10多人将原属于他们家菜地的地方用竹子加红绳圈起来。度假村管理人员刘某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此情况,遂上前阻拦并告知罗某等人该地方已被其公司承包,但罗某等人坚持认为该菜地是自家的,双方发生争执。罗某、李某等人对刘某进行推搡并拳打脚踢,致刘某肋骨5处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刘某属轻伤二级。

今年4月2日,罗某、李某家属与被害人刘某自愿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付刘某58000元,得到刘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李某因土地争议纠纷未寻求正当的途径解决,非法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梅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