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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溺亡, 这份平安险应赔3万还是10万?
发布时间:[2018-08-24]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776

学生意外溺亡, 这份平安险应赔3万还是10万?

●李 露

“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是针对中小学生特点的一种组合险,在家长中购买率极高,然而很多人在购买时对保险理赔范围并未有清晰认识,导致在意外发生后,就保险理赔范围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平险”理赔范围引发的人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按事故性质“身故”赔付3万元并无不当,驳回孩子父母按照“意外伤害致残”最高等级赔付10万元的诉讼请求。

李鹏和刘艳于2012年8月结婚,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孩子一直跟随爷爷李伯在梅县生活居住。2017年9月1日,李伯在孙子就读的小学校园内看到某保险公司梅县支公司的《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的红色宣传单后,向在该校园内售卖保险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缴纳了100元保险费,为孙子投保了“国寿学生平安保险”保险组合,投保时工作人员向其提供了另一份具有编号的《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该信中载明,学生组合险六个险种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事宜,其中规定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保险金额3000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等待期90天后因疾病身故,该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李伯在该《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回执》投保确认单上签名确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则将该信交给李伯,并回收了投保确认单。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9月1日,期满日为2018年8月31日。然而,不幸的是2017年10月李伯的孙子在住家附近鱼塘意外溺水受伤,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法律规定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孩子的父母李鹏和刘艳为受益人。2017年11月两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对应的情形认定是属于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理赔的保险范围,并于同月支付了保险金3万元给李鹏。

因为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有异议,李伯和李鹏曾向保险公司梅州分公司、梅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投诉反映,认为孩子遭受意外致死是遭受意外致身体残疾的最高级别,即受伤到了极点就是死亡,理应按照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责任范围赔付10万元。保险公司对“因意外伤害身故”还是“意外伤害致残”这种有争议的理解未履行讲解、告知、免责提示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后因双方无法对赔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李鹏和刘艳将保险公司诉至梅县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他们支付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险金1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伯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同意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李伯的孙子意外溺水死亡的事实,属于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中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溺水身故的保险事故后,根据孩子父母的申请支付了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的保险金3万元给孩子父亲李鹏。另外,李伯在投保确认单上签名确认的《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已明确告知了所投保的“国寿学生平安组合保险”六个险种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内容,“身故”和“意外伤害致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同的保险事故对应不同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按事故性质进行保险赔付并无不当,故综合案件事实,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梅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