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外地男子在梅盗工地钢筋入狱 收赃者也栽了!
掌上梅州讯 一男子来梅州找工作未果,竟与老乡铤而走险到建筑工地偷盗钢筋等物品变卖钱财。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该男子於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明知是偷盗的钢筋仍予以收购的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10月,於某在安徽老家忙完农活后,打电话与在梅州务工的老乡鲍某(另案处理)联系并来到梅州。因未及时找到工作,鲍某便提出合伙到在建工地偷钢筋等物品来变卖,於某表示同意。一天凌晨4点许,两人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梅县区某建筑工地。於某在外望风,鲍某爬墙进入工地,发现里面有丝杆可偷。于是,鲍某打电话给收购废品的薛某,将借放在其处的三轮摩托车骑到工地附近。随后鲍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伙同於某将工地内的丝杆盗走,并送至薛某的出租屋。薛某在明知於某、鲍某所卖的物品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进行收购。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4点许,於某和鲍某在梅江区某工地故伎重施得手,将赃物再次送到薛某的出租屋,由薛某予以收购。
案发后,梅县区公安民警很快在薛某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并从其出租屋内现场扣押1辆三轮摩托车和部分赃物;在梅江区某出租屋内抓获於某,并现场扣押了部分赃款。经查,於某伙同鲍某先后在梅县区、梅江区等地的在建工地上盗窃螺纹钢筋、电焊线、丝杆等物品共计价值12983.9元。
梅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於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两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黄义涛 李露)
来源:掌上梅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