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私建猪舍惹官司
梅县区一男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
本报讯 (记者曾舒婷 通讯员宋宇婷)挖地建房等涉及到土地资源的行为都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来进行,未经许可获得使用手续就开挖林地,改变土地用途已然触犯了国家法律,近日,梅县区一男子正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刑。
2004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与梅县区南口镇一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承包该村土地51.3亩用作开垦鱼塘养殖,后来在鱼塘周边发展经营种猪场。2004年8月至2006年年底期间,陈某为扩建种猪场,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林地使用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的情况下,雇请钩机司机开挖李某承包的林地,平整后用于建造办公室、仓库、猪舍、水泥路等。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底期间,陈某为再次扩建种猪场,雇请工人先后用钩机扩挖李某承包的林地,后建设猪舍、宿舍等建筑物。2017年3月中旬至2017年4月中旬期间,陈某在2016年开挖整平的林地上种植了枫树树苗。后经鉴定,种猪场占用的林地均为省级生态公益林(防护林),林地原有植被均已被严重毁坏,难于恢复原状。2006年前建设的建筑物占用林地面积为8.12亩,2016年扩建的占用林地面积为48.92亩,共计57.04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来源:梅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