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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事件引出饲养人对动物的监管问题
时间:2018年3月20日 来源:南方法治报
黄义涛 李露
在农村地区,家家户户饲养鸡、鸭、狗等动物司空见惯,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具有看管的义务,否则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动物的饲养人要负相应责任。
擅入他人庭院被狗咬伤谁担责?
2017年1月9日,丘奶奶家中一些鸭子走失,她便手持木棍寻找,追赶鸭子返回的过程中,有几只鸭子跑进梁叔家的庭院里。当日,梁叔外出不在家,其家人又在午休。丘奶奶便自个儿进入梁叔家院中欲将那几只鸭子赶出。梁叔家栓在门前路边树上的看护犬见人进门,便冲丘奶奶狂吠不止。丘奶奶不做理会,而梁叔的儿子被屋外动静吵醒,便走到院中问求奶奶发生了什么?在做什么?丘奶奶没有理会,继续赶着鸭子出门,路过看家犬时,一旁的狗突然咬住丘奶奶左下肢,致其受伤。丘奶奶为此花去医疗费约一千元。
事后,丘奶奶认为梁叔应当就看家犬对自己的损害予以赔偿,而梁叔认为自己所在村并非禁养区,自家狗也是拴在树上,到不了路面,并且若不是丘奶奶擅自跑到自家院中,且有打狗行为,也不会被狗咬伤。梁叔认为自己不应该负全责。双方争执不清,最终闹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丘奶奶追赶鸭子过程中被梁叔家的看护犬咬伤左下肢一事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丘奶奶被梁叔饲养的狗咬伤,梁叔应承担侵权责任无疑。
梁叔提到丘奶奶用木棍打狗,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丘奶奶存在这一行为。梁叔认为其居住的地方不属于禁养区、饲养的狗到不了路面等均不是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法定事由。而丘奶奶手持木棍追赶鸭子,经过被告拴养的狗前仍继续追赶,仅构成一般的过失。最终,法院判决丘奶奶被梁叔饲养的狗咬伤产生的损失,梁叔承担全部责任。
家犬护主咬伤他人主人被判担责七成
平远一村民与邻居因小事发生纠纷,到邻居家讨要说法,却被邻居家的狗咬伤。两人闹上了法院,法院作出了由狗的主人承担七成责任的判决。
去年7月22日,阿霞为图方便,将垃圾丢在邻居翔子鱼塘的进水口,翔子发现后,双方引发了口水战。翔子投诉至村委会要求处理。第二天上午,村委委员来到阿霞家了解情况时,翔子夫妇也来到阿霞家讨要说法。翔子用尼龙编织袋装满了垃圾,一进门,就将垃圾撒在客厅里。阿霞被这一举动激怒了,冲到翔子面前,被翔子夫妇推坐在客厅里。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村委委员将翔子夫妇带出门口,气不打一处来的阿霞追了出来,翔子手抓一条木棍准备迎击,但被村委委员制止,双方未再发生推搡行为,但仍然互相对骂。阿霞家的狗看到主人被欺负,追过去朝翔子的小腿咬了一口。
之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理。当日翔子到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共用去医疗费1741.2元。去年9月17日,翔子夫妇向平远法院起诉:要求阿霞赔偿治疗费1741.2元,精神损失费7500元,并赔礼道歉,立即消除因诽谤翔子夫妇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对咬伤翔子的狗作杀灭处理。庭审过程中,翔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被狗咬伤后造成了严重后果和阿霞对其存在诽谤行为及造成了不良影响。
平远法院审理后作出了被告阿霞应支付给原告翔子因饲养动物致伤的损失1218.84元,驳回原告翔子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作出后,翔子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梅州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阿霞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对狗咬伤翔子的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翔子在村委干部调处纠纷期间,擅自前往阿霞家中并将垃圾撒在阿霞客厅内,引发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和争吵,惊扰到了阿霞家的狗而被咬伤的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平远法院判决翔子注射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的费用1741.2元,由阿霞承担70%的责任,翔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适当。翔子主张对咬伤其的狗作灭杀处理的问题,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范围,遂作出上述判决。
六旬婆婆被狗咬伤,狗主人得知医疗费上千转身离开
2017年11月23日上午,陈婆在经过蔡某家门口时,被蔡某饲养的狗咬伤左小腿。报警后,当地民警和村干部前来处理,蔡某答应陪同陈婆到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共计1529元。蔡某在得知医疗费用需要一千多元后便径直离去。后民警再次前去找蔡某协商处理,蔡某拒不出现,陈婆只好先行垫付医药费。几天后陈婆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蔡某同样拒绝调解。无奈之下,陈婆向梅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和案件诉讼费用。
十岁男孩被狗咬伤,狗主人认为索赔太高拒绝赔偿
2017年11月24日中午,10岁的阳阳在经过老屋小巷道时,被同村张姨饲养的大狗咬伤腹部。情急之下被迫就医,产生医药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千多元。后阳阳的父母与张姨协商赔偿,张姨认为索赔金额太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阳阳遂向梅县区法院起诉要求张姨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相近,法官耐心释法促调解
近日,梅县区法院分别受理了这两起因饲养动物咬伤路人而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经过认真查阅卷宗、向当事人详细了解事情原委后,认为这两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可一判了之,但是却容易让邻里乡亲间结怨结仇。为了维持邻里关系和睦,承办法官决定倾尽全力对案件进行调解。综合考虑下法官采取了背对背谈话的调解方式,用耐心、诚心对当事人进行安慰劝解和释法析理,两位狗主人的态度得以转变过来,当庭赔偿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提示】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一类由具体条文明确加以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对于由此引发的特殊纠纷在举证责任上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如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就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出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提醒动物饲养人应当尽到对动物的监管义务,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目前越来越多的养犬行为与滞后的法律规定及管理模式存在极大矛盾,尤其在农村地区,管理更加松散,发生烈犬伤人也不足为奇,而且对犬类接受狂犬疫苗注射也缺乏强制性规定,只能靠饲养者自觉,一旦发生伤人事件造成的伤害也相对较大。因此遏制犬类伤人,一方面需要饲养人按规则文明养犬,另一方面也要有不断改进相关管理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