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总恶意欠薪又伪造印章获刑
时间:2018-01-25 来源: 梅州日报
黄义涛 李露
作为两个公司法人代表的杨某不仅伪造公司印章,还拖欠工人工资玩起了“失踪”。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刑事案件,被告单位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4年4月,杨某和他人成立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本人。同年5月至11月,先后聘请李某等三人分别为公司财务、秘书、司机,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后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正常运营,自当年8月起,杨某离开公司,且常更换联系电话号码,无法联系,拖欠李某等三人多个月的工资,合计66000元。2016年1月、4月,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某等三人的劳动仲裁申请,并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三人的劳动报酬,杨某却一直藏匿未支付。
2017年7月间,杨某及家属主动与李某等三人协商,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并得到三人谅解,三人均提出对杨某从轻处罚的意见。
经法院查明,2014年3月至6月间,杨某与A公司先后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向A公司提出要求将法人代表变更为他,并承诺担任法人代表期间其借贷行为属个人行为,与A公司无关。A公司基于对杨某的信任,将法人代表变更为杨某,但公司印章仍由股东郑明(化名)负责保管、使用。杨某在担任法人代表期间,为方便自己办事,擅自私刻A公司印章1枚供自己使用。2015年的一天,郑明到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时,发现杨某办公桌上放着一份盖有A公司印章的立项材料,质问杨某材料上的印章是谁盖的假印章。杨某未回答,然后,郑明要求杨某交出印章,否则报警。杨某便把私刻的A公司印章交给郑明。案件侦破后,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明提供的印章盖印的A公司印文(杨某办公室收缴的A公司印章)与梅县区分局调取的A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案发后,A公司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认为杨某认罪,对其伪造印章行为予以谅解,并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
梅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该公司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其担任A公司法人代表期间,私刻印章供自己使用,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