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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持枪滋事致人伤残
发布时间:[2018-04-04]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511

伙同他人持枪滋事致人伤残 

被告人李某被梅县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 

时间:2017年11月29日  来源:梅州日报 

黄义涛 宋宇婷 

本报讯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持枪滋事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2015年8月29日21时许,李某伙同他人商谋报复与他们有私人恩怨的“黄毛”等人。随后,李某一伙人分别乘坐三辆汽车,带着自制猎枪、砍刀、锄头柄在梅州城区寻找“黄毛”等人。 

8月30日凌晨,李某等人得知“黄毛”的一辆面包车在广州大桥附近出现,随即驾车赶往,在广州大桥转弯处恰好遇上被害人蓝某驾驶面包车经过,李某一伙人误认为是“黄毛”的面包车,随即追上前去追赶面包车,分乘在三辆车上的李某、古某、杨某分别朝面包车开枪,迫使面包车撞上花带停下。随后李某下车用枪砸面包车车窗玻璃后朝驾驶室开了一枪,其他人也手持砍刀、锄头柄朝面包车及车上的人乱砸乱打后逃离了现场,致使车内蓝某、柯某中枪受伤,管某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蓝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柯某、管某为轻微伤。面包车被损坏的价值为4215元。 

2017年4月21日,李某投案自首。警方在李某住家查获3支猎枪。据其供述,这3支猎枪是在2008年通过互联网购买的,同时购买了60颗霰弹,购得后用于狩猎。经鉴定,扣押的3支枪支均属自制猎枪,具备枪支性能。 

梅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罪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