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停车位被占 为泄愤竟刮花他人车辆
来源: 梅州日报
黄义涛 刘梅芳
本报讯 车主停车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出入,这是人尽皆知的道理。但即便他人停车不当,受碍者也不能采取刮花他人车辆这种极端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梅县区法院就审理了一宗频频刮花他人车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蔡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家住梅县区新县城的蔡某,长年把车放在一空地上的某个固定车位,视为自己的车位。去年,蔡某发现其车辆被其他两辆车前后夹击,无法进出,后又发现车有被碰撞刮花的痕迹,心生怨恨。于是拿出汽车钥匙,将停放在自家汽车周边的其他汽车车身刮花。从那时起,蔡某每看见不熟识、无法联系的且又妨碍到自己车辆出入的其他车辆,都会拿钥匙去刮花。
直到同住此村道的梁某的车屡被刮花,梁某怀疑有人故意为之,于是安装视频监控,在监控中清楚看到刮花车的人都是同一男子,即蔡某。2017年4月2日,梁某与其他3位同被刮花车辆的事主到辖区派出所报警。
经鉴定,涉案受损汽车修复喷漆价格总计11860元。案发后,蔡某主动自首,其家属与被害人梁某等达成和解协议,主动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计30000元,并取得谅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