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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买……买你个“囚”!
发布时间:[2017-03-21]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037

几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印证“贪不义小便宜者吃法律大亏”

时间:2017年3月13日  来源:南方法治报

黄义涛 徐映珠 郑梦丽

   

“天上掉馅饼”这样的好事发生时,你是欣然接受还是被“砸醒”?法官从梅州市部分基层法院近年来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部分典型案件,提醒广大民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好事,自以为聪明的人往往会吃大亏。

 

1

 

贪便宜收购抢夺来的苹果手机

 

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贪小便宜容易吃亏,作为手机店店主的廖某,明知是赃物,仍以超低价格收购苹果6SPLUS手机,最终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近日,蕉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廖某经营着一家手机店,2016年11月,其在无合法凭证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550元从黄某(另案处理)手中收购了一部玫瑰金色的苹果6SPLUS手机。廖某将该手机“刷机”后,其妻子钟某(不知手机来历)又以2300元将该手机转卖给他人。目前,该手机已经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查,该部手机是黄某于2016年11月5日抢夺所得的赃物。经鉴定,该部苹果手机价值4400元。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莫轻易购买、收购来历不明的手机等物品。收购赃物也是犯罪,切莫因小失大。

 

2

 

网上转卖赃车巧遇失主

 

贪图便宜,谢某购买了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用得不顺手,就把该摩托车信息放到网上打算转卖出去,不料恰好被失主小陈在网上看到,小陈假装成买主与谢某碰面,后报警将谢某抓获。近日,梅县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谢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1月底,谢某想要购买一辆摩托车自用,在一个摩托车交易QQ群内看见有人出售街跑摩托车时,便加对方为QQ好友。与陈某取得联系,看过摩托车照片后,谢某与陈某约定了交易时间和地点。在兴宁市某超市门口,谢某试骑后觉得还可以便决定购买。陈某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合格证,便谎称证件已丢失,但是贪图便宜的谢某还是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摩托车,双方仅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

 

买回来没几天,谢某觉得这辆街跑摩托车使用起来不是很舒适方便,又另外购买了一辆摩托车,然后在网上发布转卖街跑摩托车的信息。12月中旬,失主小陈上网时,恰好看到该销售信息,发现照片中的摩托车与自己在11月底在梅县区某超市后面被盗的摩托车非常相像,便假装买主与谢某碰面。经确认是自己被盗的摩托车后,小陈就质问谢某是从何处得来的,并告诉谢某该摩托车是自己的,还拿出发票、合格证和协议给谢某看。谢某见状便让小陈报警处理,并留在现场等候警方的到来。让谢某没有想到的是,这一举动有效避免了日后的牢狱之灾。

 

经鉴定,涉案摩托车的市场价值为3150元。另了解,由于陈某在转让协议上留下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有误,并已在QQ好友中将谢某拉入“黑名单”,所以公安机关暂无法查明其真实身份。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是赃车仍购买自用后转卖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谢某主动提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3

 

开套牌车到交警大队办事被抓现行

 

开着套牌车神气十足来到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没想到被办案交警当场一眼识破,随即人、车被扣。更富有戏剧性的是,交警经追查发现,该车竟然是被盗车辆。

 

日前,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被告人钟某、黄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钟某经朋友余某章介绍,借款1.6万元给一名自称罗某的男子,罗某以所驾驶的一辆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挂粤M××××4号牌的白色奇瑞轿车作抵押。在车辆来历不明的情况下,钟某最终还是将钱借给了罗某,并接受了用该车作“抵押”。而罗某在借到钱以后就不见了踪影。

 

几个月后,钟某和黄某等人对合伙所做生意进行结算,钟某应付给黄某等人10多万元。因钟某没有钱还,便将从罗某处抵押来的车同样作价1.6万元抵押给黄某。黄某明知该车无合法有效证件,仍同意抵押,随后将该车所套挂的粤M××××4车牌更换为粤M××××8车牌(套牌),以方便自己使用。

 

当黄某驾驶该车,大摇大摆来到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助处理交通事故时,被抓了个现行。经鉴定,挂粤M××××8车牌的小汽车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均有改动,系2015年1月在东莞市长安镇被盗的车辆。

 

4

 

购销赃物被重判

 

2015年7月,被告人张某章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仍从他人手中收购了二辆失盗女装摩托车(折值人民币合计7720元),并将其中一辆摩托车以115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巫某振。后来张某章、巫某振将收购来的摩托车骑往丰顺县准备销售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买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办案法官介绍,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买卖、销售的均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而不再以收购赃物罪处罚。同时,该解释加大了对购销赃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范畴的打击力度,对于买卖、销售赃车达5辆以上或价值总额达5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