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2-19 来源:梅州日报
袁晓敏 黄义涛 郑梦丽
本报讯 梅县区一男子向朋友借钱被拒,便用自己的手机微信绑定朋友的银行卡,随后通过微信提现功能盗走朋友银行卡存款4999元。近日,梅县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9月,借住在朋友小湖出租屋内的李某想向小湖借1000元钱,但被小湖一口回绝。一气之下,李某便趁小湖熟睡时,偷偷取出小湖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并将银行卡与自己的手机微信账号绑定,提现4999元至自己的微信钱包。事后,李某将小湖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放回原处,并删除了小湖手机里的银行转账信息,然后叫醒小湖称要外出,便离开了出租屋。小湖后来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少了钱,遂查看银行流水清单。发现李某盗刷了自己的银行卡后,小湖立即报警。接报后,民警于10月15日将李某抓获。次日,李某赔偿了小湖的损失4999元,并取得其谅解。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李某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李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