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一男子被法院判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时间:2016年9月23日 来源:梅州日报
黄义涛 郑梦丽
本报讯 杨某因村民小组杨组长未按其意愿安装路灯,竟拿出1根80厘米长的铁管砸向杨组长的头部,导致杨组长头部左侧及左耳受伤流血、骨折。日前,杨某被梅县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杨某对其居住的旧屋进行翻新改造时,把原本安装在其外墙的路灯拆下,挂在房屋门前的柚树上。负责管理路灯的杨组长发现后,认为路灯挂在树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容易掉落或漏电,便让杨某把路灯安装回原位置或其他安全位置,但遭到拒绝。杨某则要求杨组长另立一根电线杆来安装路灯。杨组长向杨某解释道,安装路灯的经费是向村民筹集的,资金有限,无法再另立电线杆,但杨某仍不肯妥协。
为了防止意外发生,杨组长将该路灯拆下,并封闭了端口。此举引发杨某不满。去年10月间,杨某打听路灯总开关的安装位置时,恰好被杨组长听到,杨组长便尾随杨某至老祖屋,两人为路灯安装之事又起口角。杨某从摩托车上拿出铁管,往杨组长头上击打,杨组长受伤倒地不起。经鉴定,杨组长属轻伤一级。
事后,就杨组长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两人自愿协商和解,杨某已一次性赔偿4.7万元,获得杨组长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杨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且积极赔偿了杨组长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