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必然支付赔偿金
时间:2016年9月6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黄义涛 郑梦丽
本报梅州9月5日电 广东梅州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解散,未与员工陈某等人协商单方面终止了劳动合同。陈某等13人据此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却未得到支持,陈某等人不服,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近日,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法官耐心释法说理、答疑解惑下,陈某等人提出了撤诉申请。
陈某等人原来都是梅州市某电力线材公司的员工。2013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产停工。2016年3月29日,该公司向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公司因经营困难,已停业三年多,且无恢复生产可能,无法存续,决定解散。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请员工于2016年4月10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4月25日,该公司又向员工发出《关于终止员工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的通知》,告知员工:各位员工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30日到期后终止,不再续约,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将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5月13日,因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陈某等人向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473240元及补缴社保。6月30日,仲裁裁决公司向陈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共245601元,驳回了陈某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7月19日,陈某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梅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补缴社保。
这13宗涉民生的劳动争议系列案,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和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陈某等人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产生了误解,误以为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就必须支付赔偿金。9月2日,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陈某等人终于解答了疑惑。最后,公司同意按照仲裁裁定一次性给付经济补偿金,陈某等13人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其目的是保护弱势的劳动者。而赔偿金则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法定赔偿金适用的情形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该案中,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解散,有正当理由要终止与雇员的合同,这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所以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