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梅州日报
黄义涛 郑梦丽 蓝殷芝
现实中,为了泄私愤随意放火的现象并不罕见,归根到底是一些人对放火没有触犯法律的概念,甚至认为只是搞恶作剧,或者只是针对私人物品,应该没有关系。其实这种观念大错特错。
生活困窘酒后放火烧山
火势迅速向山上燃烧,最终引发森林火灾。经对森林火灾损失现场勘验鉴定,山场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58.6亩,全部为有林地,树种全部为桉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320元,加上灭火费用12000元,共造成经济损失82320元。
梅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为泄个人私愤,故意在野外放火,致使发生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陈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判决陈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提醒:广大群众如果对政府的工作产生疑问,可以寻找相应的部门请求解答,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切莫因一念之差酿成大祸。
做“女婿”不成烧车泄恨
大埔县青年罗某是个90后,2015年的7月12日14时许,他一人无所事事来到大埔县枫朗镇的垃圾转运站发现了一辆货车,误以为是赖某的车。罗某因赖某拒绝自己娶其女儿一事一直怀恨在心,就想将其货车烧毁。罗某从田里抱来一堆稻秆铺到货车周围,将柴油泼洒在稻秆上,用打火机将稻秆点燃,顷刻间货车焚烧起来,冒出滚滚浓烟。路过的群众随即报警。大火致使该货车被烧毁,且该车的真正车主是黄某。经大埔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货车价值36600元。案发后,罗某未赔偿黄某的经济损失。
大埔法院另查明,罗某于2013年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目前仍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纵火烧毁黄某的货车,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遂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提醒:在处理感情纠纷时,切勿采取极端方式,以免身陷囹圄,害人害己。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说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希望民众一定要认识到放火罪的严重性,切勿以身试法。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所有人的财产,使其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