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余雄华、陈利霞夫妇委托其子将一面写有“铿锵玫瑰暖人心,铁肩柔情正章法”的锦旗送到了梅县区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手中,对承办法官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公平公正的司法作风给予衷心感谢和高度赞扬。
2017年4月10日上午,被告李冲明驾驶轿车由梅县区人民政府往葵岗方向行驶,8时0分左右行驶至扶大地段时,违反交通信号灯冲红灯,与正常行驶由陈利霞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余雄华)发生碰撞,造成陈利霞、余雄华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冲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利霞、余雄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利霞被两次送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一次送往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住院治疗,三次住院共计花费医疗费423111.95元。陈利霞出院后经鉴定其的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特征,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需完全护理依赖。2017年11月21日,陈利霞、余雄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梅县区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秉着“以和为贵”的目标,在庭前向双方当事人深入浅出地讲清道理,积极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权衡利弊,但是未能调解成功。于是,迅速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开庭审理了该两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和李冲明合计赔偿陈利霞1618061.85元,其中超出保险部分的508061.85元由李冲明赔偿,扣减其已经赔付的31000元,仍应赔偿陈利霞477061.85元;判决李冲明赔偿余雄华7290.95元。一审判决后,李冲明不服,向梅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耐心、细致、敬业、专业精神深深打动了余雄华夫妇,怀着一腔感激之情,余雄华夫妇委托其子制作了锦旗送到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