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梅县区法院在审理梅县客家村镇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客家村镇银行在金融借款活动及诉讼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对于罚息利率的计算,合同中约定罚息有两种方式:即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的, 按每日贷款利率上浮30%;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则以50%计算。但在实际中,银行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在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情况计算罚息使用的是上浮50%的方式,以至于在诉讼中无法说明情况,造成二次开庭,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二、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主从合同不一致,如银行与保证人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和罚息约定与主合同约定不相符,或者存在部分借款合同未约定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时,反而在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承担律师费的现象,造成在诉讼中银行的部分债权无法得到支持导致资产流失。
11月13日,梅县区法院向梅县客家村镇银行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两项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况计算利息、罚息;二、要正确认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关系,保持主从合同约定条款的一致性。
梅县客家村镇银行对我院发出的司法建议高度重视,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学习研究。11月22日,梅县客家村镇银行积极向我院反馈意见,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和罚息,避免出现实际操作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且为保证贷款债权的全面实现,将不断完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之间的内容,保持内容的一致性。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在金融借款活动和诉讼行为中出现瑕疵,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