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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法院妥善调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7-03-10]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879

3月3日,梅县区法院受理案件原告赖晋南等5人诉被告梅州市梅县区中医医院、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当天调解结案。

本案原告赖晋南、赖藤方、张南胜、张裕康、张裕宁起诉称,其5人分别是受害人赖丽辉的父母、丈夫、儿子和女儿。赖丽辉于2017年2月8日至2月11日间在被告梅州市梅县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住院期间在手术后出现心脏骤停,经抢救后送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继续治疗,于2017年2月2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原告赖晋南、赖藤方、张南胜、张裕康、张裕宁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赖丽辉死亡造成的损失453145元。

事件发生后,死者亲属情绪较为激动,多次在梅州市梅县区中医医院吵闹,后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才稍有缓和。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为防止再次激化矛盾,妥善解决纠纷,本院迅速启动速裁调解机制,承办法官在立案当天即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

通过耐心地向原告释明法律,同时与梅州市梅县区中医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对责任承担进行沟通。承办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找准双方争议焦点,分别对双方做思想工作,运用法理、情理进行劝解,有效消除原、被告之间的心理对抗,化解了可能激化、升级的矛盾。在法官细致入微的调解和耐心疏导下,原告情绪逐步得以缓解,提出合法合理的赔偿数额请求,两被告也充分认识到在此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原告与两被告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了一致协议,在立案当天即调解结案,化解了一场医患纠纷,及时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