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梅县区法院依法强制执结一宗行政非诉执行案,强制被执行人余某交出依法被征土地2.734亩。
2013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梅县区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余某发出《关于责令限期交出被征土地的通知》(梅国土资监字[2013]33号),依法征收被执行人位于梅县区程江镇扶贵村第13村民小组的土地。梅县区程江镇政府按照规定将被执行人在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存入程江镇扶贵村民委员会指定账户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到扶贵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补偿到位,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
2014年5月23日,梅县区国土资源局向梅县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14年5月29日,梅县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梅县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责令限期交出被征土地的通知》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梅县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采取多种方式做被执行人工作,但被执行人态度强蛮,抵触情绪较大,申请执行人考虑到强制执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意终结执行。
2015年7月6日,梅县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恢复执行,梅县区法院再次于12月18日终结执行。2016年11月4日,梅县区国土资源局第二次申请恢复执行,梅县区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同时,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沟通,希望被执行人能够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12月27日,梅县区法院派出34名干警到现场实施强制执行,参与现场执行的单位有梅县区国土局、梅县住建局、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梅县区司法局、程江镇政府等单位共170人。同时,邀请梅县区人大法工委、梅县区检察院派员到现场进行法律监督。被执行人余某儿子余某林情绪激动,违反执行纪律,越过警戒线,抢夺执行干警的话筒,阻碍执行公务,经执行干警释法说理后仍不知悔改,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天。当天上午,执行干警在其他单位的协助下顺利清除依法被征土地范围内的附着物,将依法被征土地2.734亩移交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该行政非诉执行案执行完毕。